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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规》中执行涉及“烈度”的规定时烈度的意义本帖最后由 深藏功与名 于 2014-1-26 20:02 编辑 《抗规》中执行涉及“烈度”的规定,如6.1.4条,6.2.2条,6.2.4条,6.2.5条,6.2.8条,6.3.9-3条,6.4.5条,6.6.2-3条,6.7.1条时,上述条文中的“烈度”是指“本地区设防烈度”还是“调整后的烈度”呢?关于这个有点争议,朱总认为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确定,详见朱总的《建筑结构设计问答及分析》P4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应用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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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所以禁止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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