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1-15 16:26:15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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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推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同时具备政府投资等4项条件的率先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政府投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集中兴建且规模在两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4项条件的,应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规划部门应当就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指标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设计时,建设单位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时,要将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对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未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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