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道路桥梁 \ 铁路工程 \ 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于:2014-01-10 08:32:10 来自:道路桥梁/铁路工程 [复制转发]
兰州铁路局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运〔2013〕136号),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兰州铁路局管内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路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四条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标准公开、程序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五条 总工室为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工作。企法处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相关部门负责按专业和职责分工参与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
专用线接轨管理实行局内会签制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接轨合同经局内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路局领导批准。

第二章 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有利于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物流化水平;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标准协调匹配;
(四)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五)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八)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henglz
    shenglz 沙发
    以及专用线拆除和使用权变更工作,并对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程施工进行监管:
    (一)对未签接轨合同而擅自开工的专用线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二)对未按接轨合同要求的专用线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三)对已签接轨合同并投入运营的专用线擅自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进行制止;
    (四)对专用线工程施工中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立即进行制止并采取有效措施。
    发现上述问题时,及时向路局相关部门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军事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专用线及专用铁路与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原铁道部行政许可准予接轨的专用线,仍按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进行建设和验收;需要变更方案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的,按新建专用线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路局总工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公布〈兰州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修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兰铁总工函〔2008〕239号)同时废止。
    2014-01-10 08:35:10

    回复 举报
    赞同0
  • shenglz
    shenglz 板凳
    (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三十条 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和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接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接轨线路、车站、接轨点,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流向,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接轨方案、主要装卸方式,专用线建设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接轨人和相关单位的承诺、协议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由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订立专用线接轨合同;与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的,由合资铁路公司(或地方铁路公司)、铁路局与专用线产权单位共同签订。
    第三十三条 专用线接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专用线接轨人应与路局协商签订延期补充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专用线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专用线接轨人应在建设期到期前60个工作日前,向铁路局提交接轨合同延期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专用线接轨合同建设有效期届满时间、建设进度、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不能如期完工的理由、申请延长的期限等。
    专用线建设可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
    未在有效期内验收合格且未申请延期的,或延期后仍未按期验收合格的,原接轨合同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接轨合同,主要包括:
    (一)专用线接轨人提供的接轨材料不真实的;
    (二)专用线接轨人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的;
    (三)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铁路局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四)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六)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七)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在不影响接轨干线、车站运输安全和能力的前提下,铁路局应要求专用线接轨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以及专用线接轨合同失效、已运营专用线拆除后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路局相关部门、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随时接受总公司对专用线布局规划、办理程序、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和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审查。
    第三十九条 路局总工室要动态掌握工程进度,督促专用线接轨人落实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积极推进设计、施工等工作,及时报备并上传、更新专用线接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制止。
    第四十条 运输站段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按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参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管理的各阶段相关工作,
    2014-01-10 08:35:10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铁路工程

返回版块

6.76 万条内容 · 125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我没搞过钢围堰,谁有钢围堰的设计图纸

我没搞过钢围堰,谁有钢围堰的设计图纸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