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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规》9.2.9条4.3条的不同理解最近做了个6度区的商业,框架结构,跨度8.40m,梁300x800,采用的是双肢箍,现在审图提出的问题是:“在框架梁、次梁两端和挑梁根部的梁下部纵筋都位于受压区,应根据该条进行检查:当梁宽度不大于400但一层内的纵向受压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 ”,根据计算结果,用理正补充计算,发现梁受压区不需配置受压钢筋,钢筋为构造,一审回复了计算书,电话也沟通了,但二审仍然提出这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1)是否有必要修改?2)以后的工程,是不是300的梁,底筋用了4根以上钢筋,即使此钢筋是梁底正弯矩配筋,也必须做复合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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