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1-01 15:26:0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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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5分)
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注解:(一)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二)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同等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排拆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
(三)公正原则,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优劣。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
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
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
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1万元以上五万无以下)公平竞争
(1)招标人以
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
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
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所谓投标保证金,是为防止投标人不审慎投标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招标人通常不希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标书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因此,为了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和有效期限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
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
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
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
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
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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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