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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建筑法(2)

发布于:2014-01-01 15:22:0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知识得分标红必看重点:建筑法(2)
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程序:参加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接受继续教育。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我国提倡 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 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按规定不必招标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承包商负责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三种形式。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单位不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 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3)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1、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 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 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 招标选择贷物供供应单位。招标活动依法由 招标人负责。
   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 的建筑工程,可以由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责任承担
  内部:各成员单位必须 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 投标文件一并交提招标人。未附共同投标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 废标处理
  外部: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 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债务人都负有 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 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4、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
  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索贿、受贿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两种情况: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 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 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分包分为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明确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 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概念:
  1、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 委托代理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
  二、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利用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污水项目、生态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并没有规定限额)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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