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9-21 11:39:21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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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合同管理部分
案例1(25)
【背景资料】:
对某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和省外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3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方提交投标保证金。11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证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证了书面协议,表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用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上述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返璞归真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1:
(1)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妥。因为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有所不同不妥。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由招标办主持开标会不妥。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代理人主持。
(4)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迟于规定时间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对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不予补偿。因为招标对投标人不具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问题2:总监理工程师应做的工作:
(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问题3:质量调查组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因为该质量事故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监理单位应该参加调查组。因为该事故是由于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造成的。
问题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下列工作:
(1)签发《工程复工令》;
(2)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
(3)组织检查、验收。
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问题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因为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予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因为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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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希望对下载的资料谈谈具体的感想和体会,简单一句“内容不错”只是泛泛而谈,有敷衍了事的感觉,望以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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