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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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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民规:8.5.4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关于这个,我想既然线槽内不应有接头,何来后面这句“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还有我记得旧民规中规定是不宜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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