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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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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民规:8.5.4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应有接头。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关于这个,我想既然线槽内不应有接头,何来后面这句“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还有我记得旧民规中规定是不宜有接头。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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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nh000518
沙发
学习了:):):):)
2013-12-03 16: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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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民规打天下
板凳
wupengshiwo1986 发表于 2013-11-26 17:48 您的意思是说,消防和普通的各自出来后,再进入到到金属隔板的分支线槽内吧?您的意思是说,消防和普通的各自出来后,再进入到带金属隔板的分支线槽内吧?
2013-11-26 17: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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