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11-22 1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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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请叫我王小花 于 2013-11-22 16:45 编辑
回顾事件现场:
1999年3月8日,王远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0年3月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王远春。授权权利要求为:
1、通过风管及风阀使空调区内的空气满足工作、生活及特定生产工艺要求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该机组根据各种具体空调设计要求,由混风段、增压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表冷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或其中的某些空调功能段及其它一些功能段组成,其特征在于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均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增压风机段合二为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组,其特征是混风段和过滤段位于增压风机的吸入端。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改进后的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它能使机组在额定送风量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通过机组的新、回风的比例,确保机组能较好地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使空调区在符合卫生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节能。”
事件开始:
2002年3月28日,雅士空调公司和第六设计研究院分别以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10X},雅士空调公司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目录、第3章首页、第478、874、979、1297页及封底,殷平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10月出版;其中第979页的附图中公开了空调机组的混合段、回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送风机段、消声段、中间段、新风口、回风口等,且新风口和回风口均在回风机的吸入端。第1297页公开了4幅组合式空调机组的附图,在4幅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并且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在第一幅附图中,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
证据2:机械工业部冷冻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写、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年4月出版的《制冷空调技术标准应用手册》的封面、CIP数据页、第390、391页共4页复印件;
证据3: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于1993年4月24日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294-93》——组合式空调机组的封面、目录页及第1页共3页复印件;
除以上相同证据外,第六设计研究院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中国供暖通风空调设备手册》第一分册空调机组封面、编委会页、信息页、第949页、950页。
事件的过程:
2002年8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王远春未参加。雅士空调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送审稿),并以此证明本案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2000年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4530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远春表示就第4530号决定中对相关对比文件的描述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雅士空调公司提出本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所作的评述予以认可,对“风口处装设调节风量的叶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以及“对公知功能段的选择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为常规的选择”的表述亦不持异议。另外,王远春认为,对比文件1第979页、第1297页的附图存在多处错误,不应作为对比文件使用。为此,王远春提交了《空气调节》、《通风机》、《制冷与空调》等8份出版物作为依据,在上述出版物中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并未对对比文件1附图中的技术方案予以否定。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7、第4530号决定、原告提交的《空气调节》、《通风机》、《制冷与空调》等8份出版物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
关于对比文件1的第979页和1297页中的有关附图可否作为公知技术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出版于1994年10月,距今已有近10年的时间,但王远春并未提交在此期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这些附图曾明确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证据。因此,虽然王远春认为在上述两页的附图中存在多处错误,不应作为对比文件使用,但这只是其单方观点,而不能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的结论。
退一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由于其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然可以根据附图的技术启示进行分析和判断,从中了解相关的技术内容。综上,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对比文件1第979页的附图中,公开了混合段、回风机段、过滤段、淋水段、加热段、加湿段、送风机段、消声段、中间段,第1297页的4幅附图中均有表冷段,因此,这两页中的附图已经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有功能段。在第979页的附图中,功能段1为混合段,该功能段的两个风口应为新风口和回风口,且均设置在回风机的吸入端。在第1297页的4幅附图中,在风口处均明确标有用于调节风量的叶片。
由于在风口处装设调节风量的叶片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故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想到在其中的新风口和回风口上装设叶片,并在回风机段的吸入端设置新风调节阀和回风调节阀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第979页的附图的功能段1为混合段,即将进风段与回风机段合二为一,因此,这种组合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或至少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出了一种将功能段组合设置的技术启示。根据这种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根据实际需要对公知功能段进行常规性的选择,并将对比文件1第979页附图的前3个功能段——混合段、消声段和回风机段进行组合,就可以得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提交的对比文件5~7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在具体的技术方案上只有1297页是相同的,而在第4530号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他的不同之处没有给予充分评价,但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对比文件1对本案专利创造性的作出的评价并无不当,故不影响第4530号决定的结论。
综上,被告做出的第453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远春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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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5月30日 05:33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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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法律比轮奸妇女对社会的危害更大】“王远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事实十分清楚(两对比文件错误百出,是无知“技术”,三条法律依据都能单独作为判案准绳的简单案例,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的二审、再审判决是四次对法律的轮奸,是明目张胆地卖法。
5月30日 05:33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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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事实是两对比文件错误百出。三条法律依据是:根据侵权判定的等同判定原则,回风机和增压风机截然不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两对比文件和专利方案是构造组合截然不同;仅根据示意图判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5月30日 05:31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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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法狗官程永顺(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马来客(现为北京大兴区法院院长)、朱文广、石竞(国知局审查员)竖起你们的猪耳朵听好,你们执法卖法正在激怒人民,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制造者,是美日强盗分裂我中华的内应,章德尚要在大年初用杀猪刀宰杀你们,并在清明节挖开你们的祖坟,看是不是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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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 05:35 来自 360安全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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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北京高院公章的通知书和另外两个对比文件作为颠倒黑白的证据在《暖通空调在线-行业论坛》首页滚动图片内滚动了一个多月,这是我国暖通行业对该卖法案的声讨,公章是权力的象征(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评论该案的用语),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使用权力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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