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9-16 11: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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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工作时间”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07月05日颁布,并于1995年01月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于1995年0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03月17日发布的“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二、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明确规定: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5、《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7、《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8、《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9、《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具体工作时间依上述的规定,细释如下:
1、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日为:5天
(原则上:自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日为工休日──完全适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企业除外: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全年的法定工休日为:104天(12个月所有的周六和周日);
3、全年的法定节假日为:10天
(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
4、一年的法定工作日为:365天/年-104天/年法定工休日-10天/年法定节假日=251天;
5、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4个季度=62.75天;
6、每一个月法定工作日为:251天/年法定工作日÷12个月=20.92天;
7、每一天的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为:8个小时;
8、每一周的法定工作时间为:5天/法定周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40个小时;
9、每一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法定月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167.4个小时;
10、每一个季度的法定工作时间为:3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502个小时,或62.75天/法定季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502个小时;
11、每一年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2个月*167.4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或251天/法定年工作日*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2008个小时;
12、每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法定为36个小时;
13、每一个季度的加班时间,最多为“3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108个小时;
14、一年的加班时间,最多为:12个月*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432个小时;
15、每一个月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40小时/法定月工作时间+36个小时/法定月加班时间=76个小时;
16、每一年可用于工作的时间,允许为:2008小时/法定年工作时间432小时/年加班时间=2440小时。
四、关于加班支付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法》第36、41、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即需计算并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标准: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五、几个问题的说明:
第一、前述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是不冲突和矛盾的。
第二、关于前述几个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属于基本法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属于行政法规。
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
第三、《劳动法》与《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是否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条款规定的效力问题。
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因为《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在此处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不能对抗基本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遵循上位法,而这一规定没有违反上位法。
第四、我保留的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的规定没有修正人大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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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