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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发布于:2013-08-20 13:56: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本帖最后由 sljhnsexn 于 2013-8-20 13:56 编辑

文章在分析商住楼消防设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的基础上,进行了对策性的思考,进一步明确了商住楼的定义,并对规范商住楼消防设计中 需要修订、完善的内容提出了建议。

1、商住楼的鉴定

对商住楼进行正确的鉴定,是为建筑定性的关键,也是消防设计和审核的基础。《高规》第 2.0.8条对商住楼定义如下:商住楼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准确把握和 理解商住楼的定义,就要了解商住楼与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综合楼之间的区别 和联系,避免混淆。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 店、粮店、邮政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 极 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 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底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列为普通住宅进行消防设计,并不属于商住楼。《高规》第2.0.7 条对综合楼定义为:“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由此可知商住楼 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防火要求如按综合楼来处理,对于商住楼而言是偏严了,所以《高规》将该类特殊形式的综合楼划分出来,作为商住楼按低于综合楼的公共建筑提出防 火要求。

2、商住楼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规范对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和住宅部分在安全疏散、楼梯间设计上没有具体规定,设计人员只 能参照现有规定进行设计,由于设计的主观性,往往存在两方面问题:①降低了消防标准 进行设计,给建筑埋下了“先天性”隐患;②过分提高消防设计标准,只注重消防设计的 安全可靠而忽视了经济合理性。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要区分情况,科学设计。

2.1 商住楼安全疏散设计

为了扩大商业区的面积,追求最大利润,部分商住楼住宅疏散楼 梯在设计中尽量不占用商业区面积。一种是商业营业厅屋顶作为上人平台,住宅部分各单元 疏散楼梯通至该平台,再通过平台两侧的疏散楼梯疏散到地面,如图1。另一种是住宅最底 层做了一个室外通廊,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通廊,通过通廊设置的疏散楼梯通至地面,如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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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形式是住宅部分疏散普遍采用的设计方案,但这种设计在规范中没有单独规定。按照 规范中针对安全疏散的规定,往往不能满足要求,例如疏散至室外通廊和屋顶平台并不等于 疏散至室外安全区域,要通过其疏散至室外往往会造成疏散路线过长,疏散方向改变等问题 。笔者认为:由于住宅楼内住户长期居住对环境和疏散路线很熟悉,在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 下,能够在短时间内选择正确的疏散路线顺利逃生,不会因为疏散方向的简单改变而找不到 逃生路线。此外,屋顶平台和室外通廊属于敞开空间,相对较为安全,因此可以把屋顶平台 和室外通廊作为建筑中的避难层考虑,并对其提出相应的防火要求,如要求屋顶平台能够容 纳住宅部分的所有人员,有足够的疏散能力使在此处缓冲地带的人员尽快转移到室外安全区 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至平台或室外通廊疏散楼梯的距离,应满足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在满足以上前提条件下, 住宅部分的疏散设计可以采用以上形式。

2.2 商场营业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

通常情况下,有的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只有两三层,但该建筑属于建筑高度超过32m的 二类高层建筑或属于一类高层建筑,按《高规》要求应设置 防烟楼梯间。但从楼梯间防火设计的作用和目的考虑,设置何种疏散楼梯间,是根据疏散距 离和疏散人员数量以及建筑物的层数确定的。对于只有两三层的商业营业厅只要设置封闭楼 梯间,就能满足疏散要求,并不需要采用防烟楼梯间。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营业厅建筑高 度不超过24m时可以看作是高层建筑的裙房,楼梯间可按照《高规》第6.2.2条要求采用封闭 楼梯间;对于超过24m的商业营业厅,其楼梯间应按照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进行设置。建议规 范在重新修订时对此增加具体规定。

2.3 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

《高规》对于商住楼中住宅的消防设计除第6.1.3A条外没 有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其他条款进行设计。但规范中公共建筑和住宅的规定有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设计和施工中,如果将商住楼完全套用一般公共建筑的规定和要求,无论是安全疏 散设计或者是消防给水设计,都将提高其设计标准,增加投资,不符合消防设计经济合理的 要求。例如,按照《高规》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最小宽度不应小于 1.2m,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必然要造成住宅部分公摊 面积增大。因此,笔者认为商住楼作为商业营业厅和住宅两部分构成的特殊综合楼,各自的 人员疏散系统相对独立,在两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和加强人员疏散系统保护的条件下,商住楼 的商业部分可按公共建筑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可按照将商业部分层数计算在内的纯住宅 进行消防设计。

2.4 住宅部分安全疏散设计

当住宅部分采用单元式时按照《高规》第6.1.1.2条要求,十八 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在设计和施工中设置连通楼梯间的阳台 、凹廊并不难,可是从社会治安角度来讲,谁也不同意通廊在自己的窗口经过,从而埋下安 全隐患。按《高规》第6.1.1.1条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 过650 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以设置一个疏散楼梯间。其实 只要可以让单元式每个单元按一个塔式住宅考虑,多个塔式住宅相贴邻,即可按此执行,避 免了在设计中增加连通楼梯间的阳台、凹廊。如何使每个单元成为独立的建筑,笔者认为, 在两单元间设置突出外墙0.4m的防火墙,或使两单元相邻窗间距不小于4m,并且使其隔墙是 防火墙,以便于按照塔式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

3、对规范内容修订的建议

规范中对于商住楼,在分类、安全疏散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太详尽,容易使建筑设计人员、 审查人员、消防监督人员及业主之间出现分歧、争议。只有不断修订和完善规范条文,才能 解决商住楼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3.1 商住楼定义需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商住楼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所有商业与住宅为一体的建筑形式,比如层数较 多、规模较大的商业营业厅上部仅少数几层设置住宅,是属于商业楼还是商住楼,并未进行 明确。因此,需对商住楼底层商业营业厅的层数进行明确规定。建议规范将商住楼定义改为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不应超过该建筑楼层数的二分之 一。

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应增加商住楼的定义及相关规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沿街建筑中商业用房与住宅的组合建筑发展较快,数量 也相当多。上面为单元式住宅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筑也已大量涌现,其商业用房 已不局限于一二楼,三楼及以上楼层也有分布。此外,为了满足商业者经营要求,商业服务 用房也不仅局限于300m2以内,有的已扩展到上千平方米,这些建筑形式己经突破了底层 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在《建规》中也应增设商住楼的定义及条款,从而与《高规》 相衔接。

3.3 商业与住宅部分应增加防火分隔的要求

《建规》在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中要求这些服务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 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而对于商住 楼而言,商业营业厅无论从建筑规模、火灾荷载还是营业时人员数量,其火灾危险性、扑救 难度远远超过商业服务网点。为了防止火灾蔓延到住宅部分,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更应采 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规范中应给予明确。如提高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在商业部分的安全出 口及门窗处增加防火挑檐及加宽窗槛墙宽度等措施,确保住宅部分相对独立。

3.4 住宅部分的消防设计应以设计层数为依据,并进行科学换算

住宅部分是根据其建筑高度及层数为基准进行消防设计,因此明确住宅的层数至关重 要。商业营业厅的层高往往大于住宅部分的层高,例如某一建筑其商业部分的层高为5.4m, 住宅的层高为3.1m。如果按照建筑实际的层数对住宅部分进行设计,就会使商住楼层数小于 同等高度的住宅楼,与住宅层数有关的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其设计标准就有可能降低。因此 ,重新界定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层数,采用设计层数作为住宅部分的设计参数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建议。层数修正换算公式N=N1+N2。式中N为住宅设计层数,N1为住宅部分的层数 ,N2为商业部分换算成住宅的层数,N2=H/h的四舍五入值(H为商住楼商业部分的建筑高度 ,h为住宅部分的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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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engzengy
    zengzengy 沙发
    很好。谢谢
    2014-02-08 11: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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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小小菲菲
    小小菲菲 板凳
    好东西,感谢楼主
    2014-02-02 1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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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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