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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住楼塔楼部分设置喷淋问题的探讨。1. 住宅消防电梯前室、走道是否设自动喷淋系统?《高规》第7.6.2条中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这条规范存在二种理解。一种认为是指“除普通住宅外,除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二种认为 “除普通住宅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除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这条规范各地的消防部门执行也不同。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认可住宅的前室、公共走道无需设喷头,这样大大简化了喷淋系统的设计,喷淋系统仅需在地下室、商场设置即可。但也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认为前室、公共走道需设喷头,这种做法喷淋需按高、低区系统设,如报警阀前压力超过1.2Mpa时,需将报警阀设置在楼层较高的部位,占用较大的空间。笔者认为按规范而言,应是指第一种理解,无需在走道设置喷头,因为高层建筑就已包括普通住宅,但设计需按当地的消防部门的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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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