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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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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洪道规范中的控制段安全超高问题根据溢洪道设计规范的2.3.7条“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或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本人对这句话的意思很是迷糊,其一,宣泄校核洪水位和挡水,我的理解是,溢洪道一般来说应该同时具备挡水和泄洪两个作用,那么在设计溢洪道时,应该是闸墩或岸墙对应于泄洪高程,胸墙则对应于挡水高程,不知道该理解对否?其二,如果前述理解正确,那么挡水时的顶部高程到底如何计算,按照原文“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有这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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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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