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5-22 14:05:22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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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antou1hao 于 2013-5-22 14:06 编辑
本人是我是监理单位的。现有一工程为一高层建筑,原设计四层为住宅,层高为2.8米.主体施工到三层时,建设单位提出四层要改为办公区,层高要改为3.9米,我方提出建筑总高度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划局已批准的规划文件,而建设单位说只要设计单位同意改就没问题.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请教各位设计单位可以随便更改设计吗?特别是这种违反规划的变更。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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