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3-05-13 12:19:13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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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huzhi0 于 2013-5-13 12:22 编辑
一、结算部分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明其基槽开填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本顶宽添工作点),建设单位取施工单位发生了一致,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盘算规则的,属于施工办法,按合同”超越设计部分不夺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矩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真结算”,就应按实际启掘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答:1>什么鸣”按实结算”?怎样懂得?
2>原工程的基槽当怎么结算
?
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费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瞅超挖部散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
、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许多,波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结上有分歧,不合如下:增长某项工作签证费用
53000
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含了全体费用,因而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加入计取害润、税金,仍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果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问:
1>签证是针对理论产生的用度,个别签证只要另外计弃税金,便直交计进税前制价。
2>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括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 三类土 基础类型:独立基础 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 地下水位:-1.2米”,根据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00厚C15艳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讨教一下,独立基础已按描写施工结束,请问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
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端计算,所以底面积应该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也应计算垫层厚度。
由于以上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点,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否是按
“
垫层面积
*
挖深(垫层底部)
”
计算的,所以不好判定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如果确切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工程量。
4
、包干价里逢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呢,比如新增一讲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应该看合同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如果因为该项施工引发了额定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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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呈文,不合乎结算前提,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讲演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拥有法律效率,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合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现蔽工程验发记载、分部分项工程量量测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供给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绝,躲免工程当前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弛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正。
四、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细心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答应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五、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盾矛。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实实用意的表白,存在法律效力,在解释次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六、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许可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造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七、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买,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本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间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买价必须经由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差别,需要与甲方一起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八、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准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涌现分歧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耗费量与供给量呈现差异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短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初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遇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蒙损失了。再比方木材,估算用量需要50破方,施工单位通功增强治理,采取了其余可行的措施,加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坐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这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钱高价扣归。甲供材不脚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回施工单位。
九、因图纸变更,本来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撤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心封堵及防水处理当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十、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
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逝世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足的预感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废品建筑物价格,并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藏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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