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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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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规范里面规定:一般规定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为1000m,最小为600m;在合流端为600m。另外,当前一个立交加速车道的末端至下一个立交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起来。如果两个互通比较近,加减速车道起终点小于500m,按规范设置了辅助车道连起来,但是如何满足最小长度600m规定?是不是连起来的辅助车道是包含加减速车道长度?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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