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1.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问题1: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2: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5)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
6
个月、
12
个月或
24
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8)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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