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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go有关隧道工程(一)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和公示 目前收费权质押在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难,即物权法定这一原则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由于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的质押,而对其他收费权质押并未进行明文规定,因而在收费权质押问题上一度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种支持意见,即如果收费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可直接依据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将其认定为“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从而以此设定质押。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物权法定主义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一直延续下来,在今天受到了挑战,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也开始为学者所关注。但物权自由创设主义目前对我国而言,还缺乏充分的适用条件,本人认为更恰当的是正确界定物权法定和权利质押标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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