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8-05 18:20:05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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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几十年来,随着人口膨胀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水土资源得到不合理的利用,造成水土资源的退化,农业生态系统的抗灾能力下降,水土流失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之一。
目前,保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是中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的重要目的。水土保持并不是短期行为,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水土流失地区经济发展要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前提,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应使现在和未来区域具有持续增长和发展的能力。区域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应在生态恢复、保护与重建的动态过程中来实现。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建立水土流失防治的综合管理体制,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使形成的合力得以持续发挥。
一、水土流失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水土流失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水土流失防治的外部性问题
水土流失具有负外部性,即市场主体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往往转嫁给全社会而其自身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成本通常都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而相应的收益却为造成破坏的市场主体所独享。如果对此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则每一个市场主体都会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将其经济活动定位于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相等的水平。显然,由于私人成本对社会成本的偏离,私人的最优经济活动水平也必然偏离社会的最优状态,其现实表现就是资源过度开发导致土地退化。
水土流失对流域下游地区的负外部性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从理论上讲,造成水土流失的流域上游政府应该向下游政府赔偿,但水土流失地区与贫困存在极大的藕合性,上游政府多因财政困难,没有能力来承担负外部性的责任。因此,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并不能使水土保持行为在经济扩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出现市场失灵。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不能达到水土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福利也就不能达到最大。
水土流失防治行为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即市场主体对水土流失防治所带来的利益并不能独享,却要独自承担水土流失防治的全部成本。如果农户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所产生的外部收益大于外部成本,则农户的水土流失防治投入规模小于社会所要求的水土流失防治投入规模,水土资源质量会发生下降,不利于可持续利用。如外部收益小于外部成本,则农户的经济活动规模大于社会所要求的规模,水土资源质量会显著提高。如果社会不补偿农户的水土流失防治的投入,农户将不愿支付费用保护水土资源功能。例如,上游居民造林种草可以防治水土流失,使下游水库淤积减少、水质提高而使居民受益。下游居民没有付出任何资本就能享受这种效益,而上游居民付出了产生这部分收益的资本却往往不能得到回报,也不能得到下游居民的补偿。因此,如果没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外部性的内化,以弥补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而给水土保持行为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水土流失防治问题上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即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均不愿为水土流失防治投入,这必然导致水土保持行为供给的严重不足。
在水土流失防治实践中,直接效益和内部效益常常被忽略,使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的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之间出现矛盾,防治活动就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只好依赖外部“输血”,出现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局面。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偏重于获得短期收益,其结果会与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出现冲突。如果降低水土保持收益的不确定性,那么农户追求短期收益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矛盾会有一定的缓解。
2. 水土流失防治的产权问题
目前,我国农用水土资源的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制的产权被公认为不明晰的产权,公共资源在产权不清晰的条件下将导致滥用而毁损,陡坡地开荒、放牧超载等人为破坏水土资源的现象时常发生。由于水土资源的产权界定模糊,产权主体缺位,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未分离,产权市场缺失,使投资主体和经营者职责不明确,价格难以对资源合理配置发挥有效作用。随着水土流失防治的不断深入,水土资源产权纠纷也逐渐增加,出现随意毁约、哄抢成果等情况,严重地影响着水土资源防治工作的正常进行。
不同的产权安排对农户水土保持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水土资源产权的稳定性影响农户的水土保持投入。面对着土地承包权可能发生变化的预期,每个农民都缺少长期经营某片土地的打算。农民的这种承包经营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
在诱导农民竞争“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过程中,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人并不一定具有治理水土流失的经验,而有治理水土流失经验的人又不一定有能力竞争到“四荒”资源的经营权。在水土流失治理初期,过早地强调资本的平等,有可能形成“四荒”资源的大户垄断,多数农户失去“四荒”资源的经营权,从而形成有资本的人承包“四荒”并雇佣有治理经验的穷人治理“四荒”,而有治理经验的穷人竞争不到“四荒”资源不得不凭借着自己的经验和体力受雇于人的局面。
许多贫困地区的“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拍卖的透明度低,拍卖程序不够规范,随意性大,群众参与不够。少数人以极低的成本拍卖到了大面积的“四荒”资源。这样,产权成本实际上是再次获取产权的成本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两部分组成的,获取“四荒”经营权的成本越低,今后的产权保护费用就有可能越高,“四荒”治理的成果被群体哄抢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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