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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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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规7.6.2条的探讨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际工程中的做法是纯住宅不做喷淋,商住楼商场和住宅部分的走道等公共地方做喷淋(这种做法在05年高规执行的时候问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得到的结果)。但是今天读起这条规范,却读出了另外与实际做法相反的意思来,主要的歧义在于类似商住楼的一类高层建筑。按规范的字面意思,普通住宅应该是指这个建筑的某个部位,而不是这个建筑的性质。那么,商住楼就可以拆分成商场和普通住宅,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是就算是一类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可以完全不做喷淋,这一点与旧规范一致,但是与实际的执行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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