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7-29 23:34:2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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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实际工程中的做法是纯住宅不做喷淋,商住楼商场和住宅部分的走道等公共地方做喷淋(这种做法在05年高规执行的时候问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得到的结果)。但是今天读起这条规范,却读出了另外与实际做法相反的意思来,主要的歧义在于类似商住楼的一类高层建筑。按规范的字面意思,普通住宅应该是指这个建筑的某个部位,而不是这个建筑的性质。那么,商住楼就可以拆分成商场和普通住宅,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是就算是一类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可以完全不做喷淋,这一点与旧规范一致,但是与实际的执行有冲突。
二类高层高规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如果真按我前面所说的那样的话,那不是变成二类的要求比一类的严格了,这显然也不合理
搜索了前面的帖子,有关普通住宅的理解,有人提出了是否包括走道。我觉得应该包括,不然应该叫户内用房,而不是普通住宅。
到底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各个地方消防局,审查中心有什么样的理解,欢迎大家讨论,记得留下你所在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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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恩,按这么读的话那就符合实际的做法了,只是普通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以说得过去,卫生间的户内用房说不通啊。或许“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中间根本就不应该用顿号,而应该改成“或”“及”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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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你这么分析,那不设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怎么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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