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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问题之讨论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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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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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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