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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问题之讨论

发布于:2007-07-17 10:01:17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

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追究工人的责任,则所适用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全部回复(3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gengeryong2
    gengeryong2 沙发
    社会底层员工,敢怒不敢言
    2012-05-29 1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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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飞啊飞啊
    飞啊飞啊 板凳
    在中国很多东西是行不通的,很多时候你要法律还是要生存,仅仅为了法律的问题,经常有企业职工被开除,人权都没有,别说劳动法了,企业不遵守,弱势群体也没什么招数,难啊
    2012-01-06 1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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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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