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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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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规5.4.3条混规31页,5.4.3条: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5%;弯矩调整后的梁端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应超过0.35,且不宜小于0.10。钢筋混凝土板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0%。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弯矩调幅幅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1.8条的规定。“弯矩调整后的梁端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应超过0.35,且不宜小于0.10”,这个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宜小于0.10怎样理解?在PKPM的SR验算中有一些梁的受压区高度x是小于等于零的,但是软件并没有提示不可以,这是怎么回事?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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