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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规5.4.3条

发布于:2012-11-12 13:21:12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混规31页,5.4.3条:钢筋混凝土梁支座或节点边缘截面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5%;弯矩调整后的梁端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应超过0.35,且不宜小于0.10。
钢筋混凝土板的负弯矩调幅幅度不宜大于20%。
预应力混凝土梁的弯矩调幅幅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1.8条的规定。
“弯矩调整后的梁端截面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应超过0.35,且不宜小于0.10”,这个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宜小于0.10怎样理解?在PKPM的SR验算中有一些梁的受压区高度x是小于等于零的,但是软件并没有提示不可以,这是怎么回事?请大家帮忙解释一下!
  • 天柱
    天柱 沙发
    相对受压区高度不宜小于0.10怎样理解?

    为了防止梁受拉侧裂缝太大。
    2012-11-12 1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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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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