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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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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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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