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6-25 19:01:25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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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 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OO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哪个对啊?民建电气说4个级别 火灾报警说3个级别!没看懂啊!指教一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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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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