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9-24 09:13:24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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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16. 照明
16.1 熟悉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的划分;
16.2 掌握照度标准及照明质量的要求;
16.3 掌握光源选用和灯具选型的有关规定;
16.4 了解照明供电的有关规定;
16.5 掌握照度计算的基本方法;
16.6 熟悉照明与环境的关系。
注册考试辅导教材
16 照明
16.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的划分[67]
16.1.1 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是指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照明可分为下列方式:
(1)一般照明。不考虑特殊部位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2)分区一般照明。根据需要,提高一般照明。
(3)局部照明。为满足某些部位(通常限定在很小范围,如工作台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4)混合照明。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16.1.2 照明种类
照明按特点分为:
(1)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固定安装的人工照明。
(2)事故照明(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熄灭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它按功能可划分为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用的照明。
(3)警卫照明。在警卫范围内装设的照明。
(4)障碍照明。装设在与航空或交通部门有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方作为障碍标志的照明。
16.2 照度标准及照明质量的要求
16.2.1 照度标准[45,46]
照度标准值是指生产或生活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和3000lx。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其照度值不宜低于50lx。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主要通道上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0.5lx。
16.2.1.1 工业建筑照度标准
工业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16−2−1的规定。
16.2.1.2 民用建筑照度标准
(1)图书馆建筑照度标准见表16−2−2。
(2)办公楼建筑照度标准见表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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