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9-22 09:07:22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电气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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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考试大纲
6.10KV及以下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6.1 熟悉供配电系统的一般规定;
6.2 掌握电能质量要求及电压选择原则;
6.3 熟悉供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及特点;
6.4 了解无功补偿设计要求;
6.5 熟悉谐波电流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电力系统的危害;
6.6 了解谐波电压、谐波电流的限值;
6.7 了解抑制谐波的措施及滤波器设置原则。
注册考试辅导资料内容001
6 10kV及以下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6.1 供配电系统的一般规定[4]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5)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7)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频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8)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9)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10)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11)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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