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4-09-06 0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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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交通部〖1997〗年第451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 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
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
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
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 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 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
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
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 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
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 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
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
第五章 澄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 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 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 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第二十二条 评标价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对投标价进行修正后计算出的标价。在评标过程中,用评标进行标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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