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5-12 13:04:12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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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发了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和答复,有的朋友还存在问题,现给与简单总结如下: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职工在因工负伤、残废,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生活来源的职工,为解决其医疗、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救济、抚恤、护理及退休、退职等待遇和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现行认定和处理工伤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精神,现行认定和处理工伤法律和政策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4)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5)原河北省劳动厅《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等。
三、劳动者享受伤残待遇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第70、73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2)自1996年10月1日起,按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执行。
四、实行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简称《工伤保险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贯彻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简称《工伤实施细则》)第2、43条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港、澳、台投资企业及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中方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国企业驻冀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含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已离退休的工伤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办法》和《工伤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伤医疗待遇(详见第17、19条的规定);二是工伤伤残待遇(详见第20、24条的规定);三是工伤死亡待遇(详见第25、26条规定)。
六、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36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4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办法》及《工伤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37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25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的程度以及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分别按本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具体征集比例按《河北省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参考表》执行。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每5年调整一次。
八、企业改制、承包、职工借调等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8条和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37条规定,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拍卖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
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时,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其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九、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如何划分事故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十、职工利用休假打工发生工伤事故而死亡应由谁负责?
按照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5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均属于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利用休假接受另一单位的聘用去为其打工,发生工伤事故而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上述《工伤保险办法》第48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应由聘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如何认定事故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该无证照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单位为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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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显然,员工违反了规定而受伤,也依法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个人不需按过错承担责任。
“但因为是个人操作失误原因导致”,要看企业有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是否尽到了告知及警戒的义务等,如果没有,是要负全责的;如果有,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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