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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7-04-16 16:28:16 来自:道路桥梁/道路工程 [复制转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

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

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Road Engineering)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

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

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

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

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

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

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

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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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ngsan
    yongsan 沙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并

    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道路工程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

    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

    年。
    2、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

    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

    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

    ,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道路工程专业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道路工程项目

    2项及以上,或大型道路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道路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道路工程设

    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道路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

    “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道路工程专业)或本专业国

    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

    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

    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

    荐名单,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三部门对审

    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交通部和人事部

    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

    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

    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

    总政干部部,应于 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

    料送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专业一

    线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

    关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

    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

    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

    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表1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土木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森林道路与桥梁工程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
    土木工程
    相近专业 1、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2、地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海岸与海洋工程
    勘察技术与工程
    岩土工程
    资源勘察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2007-04-16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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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ongsan
    yongsan 板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

    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从事道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具体办法,

    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

    ,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

    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

    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

    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职责分工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

    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

    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

    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

    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土木工程,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港口与航道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等专

    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

    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

    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

    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7年;

    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

    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

    考试和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

    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

    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07-04-16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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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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