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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帷幕灌浆有一采用国债资金基础处理帷幕灌浆项目,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进行招标,帷幕灌浆以延米进行计量支付不是以直接用于灌浆的干水泥重量计量。帷幕灌浆在此项目中不属关键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其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相邻坝段的简单地质资料,并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作出的推断,所引起的结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另外招标文件中仅提供了灌浆压力,未提供透水率指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资料和现场考察获得的资料理解,估算了一个透水率指标,进行帷幕灌浆报价,并中标签署合同。但投标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帷幕灌浆生产性试验,其实际透水率远大于投标人自行估算的透水率指标,引起实际灌浆水泥用量远大于投标中的耗量。请问,这个项目帷幕灌浆单价可否作为变更项目处理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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