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4-07 16:25: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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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说法,经分析后我认为,甲乙设计院方各有疏漏,机械防烟应该设,喷淋不需设。
《高规》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
以上说明,超过十八层的塔式住宅需要两部疏散楼,但以下规范说明可设剪刀楼梯代替两部楼梯的原则: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
塔式住宅的剪刀楼梯分别设两个前室的现象是少见的,一般都是与消防电梯共用一个前室,且户门大多是直接开向前室
的,则以上规范说明楼主所述33层塔式住宅的剪刀楼梯必须设加压送风系统。可甲设计院的未掌握规范,光依据《高规
》第8.3节应设机械防烟的条件来考虑问题了。剪刀楼梯间的安全性次于防烟楼梯,是无法设两部楼梯时的补救措施,需
要加强防火能力,应设机械防烟的。
楼主提到乙设计院设计前室的窗口全部用玻璃封死,估计就是设了固定的窗户,不可开启。他这样做是为了使正压送风
最大程度发挥效果,以防新风从窗口流出而减小正压。
关于“商住楼”和“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这是两个概念,好多人还是分不清楚,看看《高规》关于商业服务
网点的概念吧,它是指设于一层或一、二层,每个店总面积(包括一、二层的)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的 服务用房。设这
些网点的住宅还是居住建筑,不是商住楼。但人们还有困惑,居住建筑到底上不上喷淋?什么部位上喷淋?我认为:
依据“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
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该33层住宅属一类高层,但未超过100米,其普通住宅(包括楼梯和前室)不需要设喷淋,但如果其设集中空调系统了,
那么其户内不需设,但楼道和前室得设。其底商属于规范明确的内容,应该设。
那么二类居住建筑的底商和楼道及前室用不用上呢?人们普遍有疑问,是因为规范只规定二类高“公共”建筑设喷淋
的范围,对二类居住建筑毫无规定。既然没有规定,我们就可以不设,因为一类住宅需上喷淋的部位就不多(仅底商和
有中央空调住宅的楼道、前室),二类就更要求低了,我认为二类住宅任何部位都不需要设喷淋,包括底商。但对于高级住宅(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应该设置,但事实上这样的住宅特别稀少,开发商和大众都对其并不是看好。
上面是说普通住宅内不需设喷淋,而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是否需设喷淋呢?我认为:若是一类商住(100M以下),则完全按照以上所述确定,普通住宅不设,有集中空调的在走道和前室设置;若是二类,应参考一类设置,要求不会超过一类,也就是:若上面是普通住宅,则仅在商业部分设喷淋,住宅的走道和前室不需设,若是设集中空调的住宅,则有走道的应在走道设置,没有走道的住宅部分可不设置喷淋(塔式住宅每层户楼较多时一般会设走道,当然每层不能超过8户,走道也不会太长)。另外我认为,前室与走道是两个概念,二类公建的前室并不需设喷头,在前室门口走道的上方设置可靠数量的喷头即可。
至于发电机容量,甲设计院消防设施少当然选型小了。当然没提供资料大家也算不出到底得多大。
对以上看法大家可继续讨论。另外我自己弄个网页玩,望大家顺便顶一下!www.long119.cn (正在制作中,即将开设消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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