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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于:2007-03-16 21:07:16 来自:道路桥梁/道路工程 [复制转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 (Road Engineering)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全部回复(2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e-bruce
    e-bruce 沙发
    谁知道的更详细的可以出来说说啊?
    谢谢啊
    2009-07-03 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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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alanspan
    alanspan 板凳
    我一定要考到这个证书
    2007-05-29 08: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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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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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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