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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注册测绘师制度

发布于:2007-03-12 22:11:12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测量 [复制转发]
我国建立注册测绘师制度


国家测绘局和人事部决定,在我国测绘行业建立执业资格制度,也就是注册测绘师制度。近日,两部门联合印发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对注册测绘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权利和义务以及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等做出明确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测绘行业管理,规范测绘行为,强化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效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属于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技术工作,按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应当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测绘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贯彻落实《测绘法》,必须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通过建立测绘执业资格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能够有利于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可以有效规范测绘市场主体的行为,也便于我国测绘市场与国际测绘市场接轨。

根据两部门的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要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他人无权修改。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三)测绘项目技术与管理、指导与监督;(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要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分3个科目,分别是《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测绘案例分析》,要求在一个考试年度全部通过。每科考试时间为2.5~3小时。首次考试时间预计在2008年第三季度进行。在首次考试之前,将考核认定一批具有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认定方式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考核认定工作只进行一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的注册审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且以注册测绘师名义执业时只能代表该单位,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办理变更注册的手续。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续注册。

从2007年3月1日开始,首先进行的是注册测绘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根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军队,应当在2007年8月1日前对推荐申报考核认定人员的材料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并报送到设在国家测绘局的“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悉,整个考核认定工作将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完成。

经过一段时间的过渡之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将与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将要求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具体规定由国家测绘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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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zs4511
    qzs4511 沙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资源部令
    第 38 号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监督执行。



                               部 长  孙文盛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

    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和普通地图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合资、合作企业须中方控股;

    (四)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二)初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初审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或者接到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是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来华测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或者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一)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二)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来华测绘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03-12 2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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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zs4511
    qzs4511 板凳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 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07-03-12 2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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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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