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3-07 11:18:07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关于上面结算项目,对市场价、取费、甲方分包工程都会产生很多争议,去造价处咨询,也是说的很含糊,看117号文,双方合同、协商解决。想与大家讨论一下,按照常规的结算方法应该怎么做
首先,北京市01定额,定额中第十八章工程水电费中包含施工现场所消耗的全部水、电费(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是以建筑面积和结构类型来结算的。也就是说,除去土建工程桩基、降水(此二项中定额子目中含有水电费)、市政工程、庭园工程、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第十八章包含了全部建安工程的水电费。
然后是117号文,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有一次听课,一个造价处的老师讲,这里的水电是指的是水源和电源。可是我们单位的领导还是认为定额水电费全部包含了,向甲方分包收取工程水电费是不对的。可工程实际中甲方分包方用量还是很大的。2%连水电费都不够用,更不用说管理和其他的各种配合了
最后是清单,清单中有一项是总承包服务费(不同于117号文的总包服务费),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这里是配合费
我觉得,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是向甲方收取的,而117号文的总包服务费是向分包方收取的,这样理解对么?可是现在甲方在与其分包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了,已经向总承包方支付了管理费,不用再上交施工方任何费用。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