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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于:2007-03-07 09:41:07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办〔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07-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2007〕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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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沙发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5.1.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业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
    (3)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
    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
    平。
    5.1.2 应急终止程序
    对核设施应急状态的终止,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发布核
    事故应急终止的命令,并报主管部门、地方和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必要时,省和地方环保部门应当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的巡测、采
    样和评价工作,直到由于自然过程的作用,或由于采取了补救措施
    使得以上工作无需继续进行下去。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
    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核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
    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核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及时修订现有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
    程序。
    (5)根据需要,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核事故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
    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两
    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内的核事故应急
    工作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提交总结报告。必要时,提交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核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
    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根据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提
    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
    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设备
    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一定的应急
    设施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
    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核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
    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核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
    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
    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
    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的修改
    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核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2007-03-07 0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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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板凳
    4.应急行动
    4.1 通知与启动
    当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其应急计划向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常设
    组报告。常设组当班值班员要立即通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相关应急人员。根据核事故性质及
    应急等级,环保系统核事故应急组织原则上按表1进行启动。

    表1:民用核设施不同应急状态下总局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应急领
    导小组
    核与辐射事故
    应急办公室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
    核与辐
    射安全
    监督站
    省级环保部
    门及辐射环
    境监测机构
    主任/
    副主任
    常设

    秘书

    主任/
    副主任
    常设组专家组
    应急待命 ○ √ ○ ○ √ ○ √
    厂房应急 ○ √ √ √ √ √ √ (相关专业)√ ○
    场区应急 √ √ √ √ √ √ √ √ √
    场外应急 √ √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常设组按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
    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
    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
    换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指挥和协调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具体指挥总局核事故应急组
    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核事故应急组织体
    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核事故核设施场外的应急监测工作,确
    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
    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
    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
    责对核设施场内外进行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核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
    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
    关工作:

    (1)根据核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
    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
    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2007-03-07 09: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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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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