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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于:2007-03-07 09:37:07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办〔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01-30
【生效日期】2007-01-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环办〔2007〕17号)




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核应急预案》,我局对《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进行了修订,划分为《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将《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根据预案要求,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6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附件:1.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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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沙发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
    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
    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
    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
    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
    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二周内向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
    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
    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
    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
    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
    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
    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
    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
    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
    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
    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总局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2007-03-07 09: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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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nhan328
    sunhan328 板凳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
    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
    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表1: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总局系统应急组织的启动

    应急状态
    应急领
    导小组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
    办公室
    核与辐射事
    故应急技术
    中心
    辐射环境
    应急监测
    技术中心
    核与辐*
    射安全
    监督站
    省级环保部
    门及辐射环
    境监测机构
    主任/
    副主任
    秘书组
    一般事故 √ √
    较大事故 √ √
    重大事故 ○ √ √ √ √ √ √
    特大事故 √ √ √ √ √ √ √

    注:○表示待命,√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
    工作进行监督。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
    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
    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
    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
    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
    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
    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
    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
    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
    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
    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
    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
    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
    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
    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2007-03-07 09: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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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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