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7-02-25 10:21:25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该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按照本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讲,这部分资金也属于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等。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也应将其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我国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也有必要将纳入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依照招标投标“附则”一章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项目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行一步具体化,考虑到涉及这一条款规定的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的变化需要适时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招标投标法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确后施行,在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提出,“国务院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国家计委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具体情况和特点,尽早提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实际上,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并不仅限睛这一条款所列举的项目,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以外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正在起草中的政府采购法中作出规定,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