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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规9.4.2条的问题探讨GB50045-95(2005)中9.4.2条原文如下: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问题来了:有甲方根据该条文要求100米以下高层侯梯厅、疏散走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合理吗?满足规范吗?该条文中的“住宅部分”你是怎么理解的?包括疏散走道、电梯厅吗?请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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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但据我的理解,联合接地不是简单的把什么防雷地,信号地,工作地什么什么的连接起来,应该是在设计的时候考虑到这几种接地问题而提出的对接地阻值的要求。我想联合接地最主要的是考虑整个地网各个部分的电位差是否很小,即地网的各部分之间是否阻值很小,就算你独立地达到要求(比如防雷地),但在连入大地网中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还是不行的。
打个比方说,你一个地网阻值是1欧,别一个是5欧,但连接起来后也许小于1欧,所谓的这样的联合接地我想是没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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