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防雷减灾 \ 关于高规9.4.2条的问题探讨

关于高规9.4.2条的问题探讨

发布于:2007-02-06 12:15:06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GB50045-95(2005)中9.4.2条原文如下: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4.2.11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
问题来了:有甲方根据该条文要求100米以下高层侯梯厅、疏散走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合理吗?满足规范吗?该条文中的“住宅部分”你是怎么理解的?包括疏散走道、电梯厅吗?请发表高见!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ttzqb
    ttzqb 沙发
    应该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07-03-01 11: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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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weimaoyu
    weimaoyu 板凳
    得要
    住宅部分大概指的是卫生间 等等不易燃的部位
    2007-02-27 22: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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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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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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