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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于:2007-02-01 14:06:01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浙江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日常管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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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mkakashi
    mkakashi 沙发
    谢谢啊:time:
    2008-07-31 15: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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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f9474
    xf9474 板凳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三十一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杭省(部)属企业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六章 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和专用章的发放。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
    第1、2位为汉字“浙”(或行业简称);第3~4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第5~6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5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6位按省辖市汽车牌号上的大写英文字母A、B、C、D……编排;第7~11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安装;市政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第三十六条 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上48mm、宽17mm矩形,共分成四行,第一行为造价员专用章名称,第二行为姓名,第三行自左至右分别为证号和专业,第四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
    专用章的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的字体为宋体小四,其余为宋体小五。
    第三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每月26日~30日集中到省造价管理总站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补办的资格证书延用原资格证书编号,证章上添加补办字样。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四十条 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二)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三条 限期整改名单将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近三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四)近三年内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两起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七)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实施细则由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我省已有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007-02-01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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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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