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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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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有一80米高层居住式公寓,我们没有设自喷拿去报建,消防局也通过了。审图老师提出依《高规》中“除……民用住宅……等外,均需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以应设喷淋,但消防局如果同意就算了。但是如果以后真的起火出事故了,我们是否要负责任啊? 且高规中关于公寓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楚,我觉得是否应该有一个关于“居住式建筑”的定义呢?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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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4.1.3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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