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一篇
从一起案件谈对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理解从一起案件谈对保证合同成立方式的理解案情:苏州市华锦实业公司(下称华锦公司)以“苏州市工业园区土方回填工程用款”为名,向苏州市中山城市信用社(后改名苏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城中支行,下称城中支行)借款。1995年9月8日,华锦公司经办人填写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内容:借款金额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13065‰。华锦公司持该合同至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为其向城中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当时城中支行尚未在该合同上盖章,苏瑞公司即在合同的担保人栏盖章,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嗣后,华锦公司持苏瑞公司盖章的合同去城中支行,华锦公司与城中支行经协商,将借款期限改为6个月,并在原一式三份的合同上对借款期限进行涂改,借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城中支行在一式三份合同上盖了章。城中支行与华锦公司均未将更改借款期限一事告知苏瑞公司,也未将合同交苏瑞公司。借款期限届满后,华锦公司未予还款,引起诉讼,城中支行直接起诉苏瑞公司,要求苏瑞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