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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之招标、投标原则

发布于:2007-01-18 17:46:18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如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之招标、投标原则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在建筑工程发包、设施设备选用和物业管理都开始采用招标、投标,以选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企业来提供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如果招标、投标方都遵循此原则操作,那无疑对选用合适伙伴,规范行业市场,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达到行业优胜劣汰的目的有积极的意义:但如违背了上述原则,而采用种种违规违法的作法,而这些违规违法的作法,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制止,将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人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曾代表公司参与房地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几次,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和不合理作法感到困惑并深受其害,这些违规违法作法及不合理现象在标书的制作、答辩时均有表现,分述如下:
  一、标书制作时的违规现象及不合理情况
  1、要作好一份投标书,不是一件简单事。从标书中可以反映出一个企业的实力,运作情况,管理经验等状况。标书主要分企业介绍(包括业绩、运作规模、资质),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管理及维修、保养方案,费用测算,管理文本与规章制度,管理指标及承诺,目标期限及承诺等几大块,标书的得分占总公约60%左右。有些投标企业自身没能力制作,就花钱请他人代作。这种标书能否体现公平与诚实?
  2、我国大陆的物业管理,主要是由香港、新加坡传入,而香港、新加坡的物业管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十分成熟,并积累了相当管理经验。这些外企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公司之管理资质,据了解几乎只评三级。国内的有些二级资质甚至一级资质的物管公司,其管理经验及服务理念不及一些著名的外企物管公司。这种评级是否公平,体现在招投标条件上是否公正?面对中国加入WTO,又如何接轨?
  3、在制作标书的过程中,根据要求,不得不把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文本资料、运作方案及费用预算案做上,而且一般要做近10套,评标结束,这些标书由评委及相关人士自行处理,不作退回,这是否对投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标书没有退回投标企业,而流失在外,出现不少抄袭现象,是否对投标企业公平、公正?
  4、在投标书中,有一块是管理费用,专业的有经验的物业管理公司会根据物业功能和档次,对真将管的设施设备及要投入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进行评估、测算,费用以保证对物业进行有效之管理与服务,为物业中的业主/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舒畅的、便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使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并尽可能的延长其使用寿命,这也是物业管理的目的。
  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取得中标,故意或者是无奈的把管理费用减低到不合理程度,而管理费用一旦降低到不合理程度,将会导致管理和服务不到位,就不能给业主/用户提供上述生活和工作环境,就不能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还可能缩短其正常的使用寿命。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广大业主和用户,这也是与物业管理的目的相违悖的;再者,现在是市场经济,作为一家企业,总要有合法的、合理的利润,如不讲合法的、合理的利润,那也没有必要搞招投标活动,谁出价最低就可以了,但最低的报价的结果是什么?上述可以明白,不合理的低价是不可取的。如何制止和防范这种现象?
  二、答辩时的违规现象及不合理情况
  1、投标现场答辩的得分占总分约30%左右,答辩人员的专业经验和临场发挥相当重要,有些投标企业不惜重金临时聘用经验丰富、反映灵敏的答辩“枪手”,以取得高分。这又如何体现投标企业的真实水平,又如何体现公平、公正?
  2、现场答辩的提问人员应该对物业管理操作和知识相当熟悉,应具有行业专家资格,但有些地区的物业管理评标及提问人员,是某某大学的教授,是某某部门专家,某某机关人员,他(她)们可能是专家,但不是行业专家,故提问及评标打分如何能体现出合理性及公平、公正?
  3、有些评标人员,是当地物业管理企业的负责人,他(她)们今天是评委,明天可能是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企业人员,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是否可以?如可以的话,是否会出现某甲今天当评委,给某乙评分打高一些.明天某己当评委,作为回报,也给某甲评分打高一些;或是某甲今天当评委,给某乙评分打低了,明天某乙当评委,给某甲评分也打低的现象?如何采取回避,以体现公平、公正?
  4、有些投标企业与某某评委关系不错,在答辩提问时,某某评委提一些可得分的问题(俗称送分题),而对另外的投标企业提些难度大的问题,这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何防范?
  本人有幸作为房地产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职主管培训班的首届学员之一,通过各位专家的讲座培训,对房地产物业管理的招投标过程和实施方法、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及违规违法的处理方法等方面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本人建议:为防范和制止在招投标活动的各种违规和不合理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一、完善专业评审机制,尽可能减少不合理现象和杜绝违规违法行为。
  二、培训行业专职人员。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准。
  可否今后凡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的企业代表及评委,一定要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职主管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相信通过此培训的学员,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实施,及违规违法的处理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依法处理违规违法行为。
  为防止违规违法及不合理行为和规范行业招投标活动的游戏规则,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不仅要监督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对违反招投标活动游戏规则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发现—桩,处理一桩,决不手软。
  四、发挥新闻媒体广泛传播的曝光效应。
  对违反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不仅要依法处理,还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让这些阴暗面予以曝光,以起到警示效果。
  当然,我们这些受过专业培训的学员,应该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之招投标原则中,起模范和推进之积极作用。相信通过以上几方面措施,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规范招投标活动,一定会在不远的明天到来。
  • jiang-zhm
    jiang-zhm 沙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案例评析】


    【案例】 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是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出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发,在当地引起不小反响,先后有二十余家建筑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均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司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经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依此数额,该工程利润已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投标数额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B建筑公司因价格更低而中标,并签订了总价包死的施工合同。该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的款额为510万元。A建筑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而确定的合同总价能否再行变更的问题,这样做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偿。本案中无串通的证据,就只能认定调整合同总价是当事人签约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依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其特征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不因工程量、设备及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种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权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所以A建筑公司的主张应予支持。
    2007-01-20 16: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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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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