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安装工程造价 \ 专题帖(二):——===★话纠纷★===——

专题帖(二):——===★话纠纷★===——

发布于:2007-01-17 16:48:17 来自: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专题帖(二):——===★话纠纷★===——

许多造价的朋友们在实际的造价工作中,造价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避免、如何解决这些实际中遇到的问题,是大家一直以来都想计论的话题,本版块,近期就此方面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就相关案例予以公布,网友们可以参考并参予到讨论中来!本期话题命名为:——===★话纠纷★===——

案例: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9年5月经协商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四栋8-11层建筑物组成,建筑面积45000m2,承包范围: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除高压配电系统、消防、电话、电视、电梯、煤气等项目外)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950万元,结算按实计,合同工期400天。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结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委托书、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竣工验收记录、变更、签证、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双方对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部分项目未施工、分包管理费、土方外运距离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㈠工程量计算:依据合同承包范围、施工图、变更、签证等送鉴资料计算。


㈡计价:


按合同中约定计价标准计价。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合同中未约定,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计。甲供材料合同中未约定品种、数量等,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甲供材料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予扣减,仲裁委庭审调查属实后,在鉴定造价中扣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工程承包范围内项目部分未施工,由于该工程已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提供此部分项目的变更证据,鉴定造价不予扣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强行分包部分工程,应计取10%的分包管理费,由于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造价在提请仲裁时未提出请求,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认是否属强行分包,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土方外运距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提供了签证(时间在前)和会议纪要(时间在后)确认的距离证据,鉴定人不能确定土方外运的实际地点,鉴定人根据签证和会议纪要确认的距离分别计算,供仲裁委庭审调查后采用。


五、案例评述


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甲供材料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


2、部分项目未施工,被申请人未提供变更通知的证据。


㈡评述


1、材料信息价格计算期间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须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


2、土方运距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鉴定人一般会按下列原则处理:按实结算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约定的计价标准调整合同价款;固定总价合同,若出现经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与发包方发包时提供的参考土方外运距离不一致,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须承包人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履行的确认手续来调整;固定单价合同,根据发包方确认的土方外运距离、已有的合同单价、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3、发包方强行分包的工程,承包方提出此部分工程造价请求,因属承包方的合同承包范围,若没有承包方同意的证据,鉴定人会给出鉴定造价,由司法机关裁定。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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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jiang-zhm
    jiang-zhm 沙发
    莫让招投标暗藏“猫腻” 一起串标案引发的思考

    [事件回放] 长沙县团结垸大堤堤基截渗工程对外招标,于2003年11月7日委托湖南某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长沙县水利水电公司承包人袁某获悉这一情况后,明知自己承包的公司不符合招标资质,仍挂名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等六家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
    袁随即安排其公司的职工陈某,朋友夏某、杨某等人,先后在几家公司开具了介绍信,以六家公司的名义,在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分别以7000元、5000元、4000元、6000元和3000元的价格制作了标书,并派出上述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了现场勘察、答疑会和开标会。由于袁某的串标,导致2003年12月5日该县团结垸大堤堤基截渗工程开标工作失败。
    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内定标、外陪标,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在评标中暗做手脚等非法手段,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在建筑领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秩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长沙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交易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综合一些串标案,给我们留下的思考也应该是多方面的。
    有利可图引发铤而走险
    [启示] 据有关人士分析,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原因十分复杂,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建筑市场的“僧多粥少”现象。建筑市场里,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谁中标,谁就有活干,有钱赚。为了追求利益,一些不法承包商愈发变得不择手段起来。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建设项目,部分不法分子以金钱开道,行贿开路,以小利获大利。袁某明知自己承包的公司不符合招标资质,仍挂名六家建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这就是由“有利可图”引发的“铤而走险”。
    [对策] 制度的监管无力,给一些心存侥幸的承包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游戏规则”,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预防和惩治违规违法行为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长沙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从2000年1月至2004年6月,长沙市区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的有1690个,建筑面积1710.64万平方米,中标价170.32亿元,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率为99.47%,应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率达100%,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率由2000年的17%下降到目前的1.5%。
    公开透明打破暗箱操作
    [启示] 使用各种手段规避公开招投标,或“明招标,暗定标”也是一些串标案件惯用的手段。有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但实搞邀请招标;有的采取“内定标、外陪标”方式,前台热闹演戏,待投标人基本内定后,拉来另外施工企业作“陪衬”。有关专家指出,在招投标中应用信息化技术,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引入更多的竞争者,才是抑制招投标过程的腐败现象的一剂“良药”。
    [对策] 为了保证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长沙于2000年成立了长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实行了“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创新举措。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了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对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评标专家要做公正代言人
    [启示] 在一些串标案中,建筑工程不按规定公开招标,直接发包给“意中人”;将工程分割后办理免标;纵容、默许竞投单位串标……这些招投标猫腻已见得不少,而发生在评标过程中的专家更改评标办法、搞双重标准等行为,则让我们看到了另一层“危机”。专家是评标活动中权威与公正的代言人。然而有些冠有专家头衔的人却在参与评标时不珍惜自己荣誉,利用身为专家的“便利”,致使严肃的评标演变成赤裸裸的金钱游戏。
    [对策] 近年来,长沙加强了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依照法规规定的条件认定和轮换评标专家,将市里评委库与省里评委库合并,使评标专家由原来的225人扩大到了600多人。通过实行封闭式招标,每次评标,均由微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名单,临时通知专家到场,防止了评委与当事人串通,大大提高了评标的公正性

    2007-01-18 17: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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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g-zhm
    jiang-zhm 板凳
    案例:


    某桩基础工程造价审查案例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

    某大厦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单位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该工程桩基础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深圳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建。并于2002年3月5日订立预制管桩工程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招标图纸中的全部桩基础工程的全部内容及现场情况(包括打桩、预制砼管桩,材料费、运桩、卸桩、机械费和进出场费、桩尖费、送桩费用、场地平整等一切内容)。合同价款为7300000.00元,全部工程造价按下列约定计算:工程量按桩基础招标图计算,依据现行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按投标价一次性包死。同时补充条款对于合同价款及调整又作了具体约定,即合同价已包括完成招标实物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所需费用,除发生招标书规定的情况外,不再调整。合同还约定工程量调整的情况为:经批准的设计修改(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变化部分按投标报价给予调整,经批准的施工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对于合同单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则按2000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按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合同开工日期为2002年3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2年5月28日。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量计算,设计变更认定、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停工索赔等方面均存在广泛争议:

    (一)、施工单位认为:1、甲方拖延支付、少支付工程款,致使停工98天,造成停工损失100万元,应由甲方给予赔偿;2、甲方招标过程中隐瞒地质实情,多次修改设计,致使实际施工时的桩长、桩型、桩数均有较大变动,使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较投标时的工程量在工程造价上有较大改变,甲方应对所有增加工程量给予计算,并重新核算项目单价,其理由一是施工设计图纸先后二次作出修改,建筑物在前后的设计对比上位置整体偏移;二是地质报告及设计图所示的桩长与实际不符,且甲方故意隐瞒地质资料,提供不准确的地质报告,并设计了非通用的招标方案;三是增加的工程量不在招标实物工程量所包括的范围且由设计修改所造成的;四是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出增加工程量价款确认,而甲方不予答复,应视为甲方已经认可;3、在具体结算方面的分歧:关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定方法,乙方认为对于施工没有送桩的,入土深度应为自然地坪至桩端的长度,有送桩的但施工桩顶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为施工桩顶至桩端的长度,而对于有送桩但施工桩顶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应为设计桩顶到桩端的长度。关于计价依据,乙方认为合同订立前有“工程投标价组成”和“单价构成分析”两个价格,后者只是对前者的解释和澄清,应以前者的报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关于断桩、超送桩补桩费用,甲方认为该部分为未明确部分应通过协商处理,乙方认为该部分应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关于管桩外露及超送桩接桩费用,甲方不予计算,乙方认为应合理的计取。

    (二)、建设单位认为: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在招标投标中已有明确,施工中实际桩长可能超出或少于预估桩长,其风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已体现,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外不能对招标范围内项目作任何调整;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致使工程至今办理竣工验收;3、工程停工的原因为乙方违约并擅自停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乙方给予赔偿;4、本工程勘察院提供的地质资料真实、准确,真实的反映了工程的地质实况,施工单位以地质情况与勘察结果不符,要求重新核算造价的要求不能成立;5、780根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桩顶标高的责任人属于乙方,其接桩工程费用已包含在打桩价格中;6、贯入度的确定不构成设计变更,不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审查方案:

    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分析:

    (一)、本工程为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本工程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和招标文件有关“一次包死”的表述,招标答疑会已作了特别解释,即“一次性包死是指投标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桩基础施工图纸全面复核工程量计算后,桩基础施工图上的全部内容闭口包净,即包括工程量、总价、及现场勘察情况等内容。”因此本工程图纸包干部分造价应按照合同价格(投标报价)结算。

    (二)、设计变更及签证部分,按照合同确定的原则,投标报价有单价的按投标报价计算,无报价的则按2000年深圳市建筑工程综合价格计算后,以投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本工程投标报价下浮率为14%,应按14%计算。

    (三)、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部分,经分析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本工程在开工前作了大量的设计变更,甚至变更将工程坐标向南移动近500米,原地质报告所勘察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致使桩成孔的实际长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应认定为工程量增加是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应对实际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给予调整。

    (四)、关于增加部分价格的计取,应按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中标人关于投标报价的构成分析价格,只能作为本案的参考价格。

    五、审计结果:

    经计算,本预制管桩工程造价为8634200.34元。(附件略)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2007-01-17 16: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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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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