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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内走道排烟问题高规8.1.3.1中指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需要考虑排烟设施,本人认为20m是内走道考虑是否需要排烟的一个分界点,超过20m设排烟设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则自然排烟,反之机械排烟。但本人又在《建筑防火》中的9.1.3中的第7条中看到“其他建筑中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也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这句话就与我理解的20m作为是否需要排烟的分界点产生矛盾了。如果不提这40m,一般遇到40m走道,我肯定这样理解,他大于20m,考虑排烟设施,然后看是中间开窗或者两侧开窗,看看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满足则自然排烟,不满足机械排烟。如果现在走道长度是35m,我怎么考虑,按照低规的理解没有超过40m,可不做,如果这35m走道只有一侧开窗,也满足面积要求,但是最不利排烟点到窗户的距离大于30m了(低规9.2.4中指出自然排烟口距改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这又到底是做不做机械排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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