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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计价模式下停工索赔的单价计取在清单模式下一般都会采用固定单价的计费方式,不管是固定单价还是可调合同价或者固定总价,在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单价如何确定,仍然值得讨论。虽然大家都会讲在合同上应该明确签证或者停工状态下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但是一般工程或者示范合同文本都没有,好像基本上都不会注明的那么细致,可能合同中不写就是为了以后甲乙方可以商讨吧。我个人认为:能否在综合单价中抽取出人工费、机械费,如果停工时就以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的工日单价确定停工的人工损失工资,机械费就是按照停置费计算,如果机械是租赁就按照租赁价格计算。材料吗如果是租赁的周转材料也按照租赁的有关协议补偿损失。我个人认为此种方式可行,双方也可以按照此协商。只是很难好像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这样做。希望大家发表言论,不知此种方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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