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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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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土地整理(下):潜力有多大建立土地整理机制“田块太小,不利于机械耕作,要改!”3月15日上午9点,在襄樊市襄阳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和土地整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该局“峪山镇高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提出了仔细的修改建议,甚至逐字逐句推敲数万字的规划书。“项目操作要求太严了。”襄阳区国土资源局耕保科长曾广才感叹。他介绍,每“出炉”一个土地整理项目都必须经历一套复杂的程序:各地立项申报,专家论证评审,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编制具体预算和设计方案,再经专家评审,层层通过方能开工。“每个土地整理项目资金少则上百万,多则上千万,我们要对每笔资金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的李四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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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定为农地整理区域:
(一)耕地丘形不便于农业耕作或不利于灌溉、排水的;
(二)耕地地块散碎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或机械化耕作的;
(三)缺少机耕路、灌排水设施,不利于农业耕作的;
(四)农地遭受洪水、砂压等重大灾害的;
(五)需进行整理的其它农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选定为村庄用地整理区域:
(一)无人或少人居住的旧村庄;
(二)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或促进土地合理使用,需要对旧村庄进行整治的;
(三)进行旧村改造的;
(四)需要进行整理的其它土地。
选定土地整理区域,应当兼顾农业发展规划和农村新村建设,可跨行政区域进行。
第十七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的村民同意进行土地整理,并且其使用的土地总面积占整理区域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优先列入土地整理区域。
农地整理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开展。
第十八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选定土地整理区域,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
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应当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费用负担、工程进度,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下列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整理申请:
(一)土地整理申请书;
(二)土地整理方案;
(三)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图;
(四)整理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统计表;
(五)整理区域的规划设计图;
(六)土地整理资金筹措方案;
(七)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条 批准土地整理的权限为:
(一)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或村庄整理总面积2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00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理申请经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整理方案予以公告,并在整理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公告的期限为20日。
发布土地整理公告,应当明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该整理区域内实施有影响土地整理的采石、取土、种植青苗、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期内,占土地整理区域内村民总户数一半以上,且其使用的土地超过整理区域土地总面积一半的村民表示反对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合理意见,修订土地整理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公告实施。
对修订后的土地整理方案,仍有三分之一以上户数的土地使用者持异议的,可以向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的期限为30日。在人民政府作出裁决之前,土地整理暂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理方案公告生效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整理区域内的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勘测、调查,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理区域内需拆迁的房屋、坟墓等地上附着物予以公告,并按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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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指标置换
第十二条 实施村庄整理,整理项目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按新增耕地面积申请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专项用于实施村庄整理时的拆迁安置。置换后仍有节余的部分耕地,可以有偿转让给其他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
置换农用地转用指标必须逐级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置换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不列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时免征耕地开垦费。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置拆迁户的,其建设用地免收有关土地规费。
在置换的农用地范围内安排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整理新增的耕地作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建设用地单位。有偿转让费按照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计收。有偿转让费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已完成年度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市、县,对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按60%的比例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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